

登录/注册
特殊普通合伙好吗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
1、加大了合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赋予无过错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割断了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使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合伙共同经营管理的财产相分离,实际上缩小了向合伙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财产的范畴.这就将部分本来应由合伙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6条才要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向交易相对人警示风险.违反者,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另外,在与合伙交易时,它使交易相对人关于交易风险的评估由统一的标准变为多个指标.在普通合伙的情况下,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对人只须关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及信誉,即可;而在特殊普通合伙的情形下,相对人既要区分哪些人是无限责任合伙人,哪些人是有限责任合伙人,又要考察合伙是否提供了足额的替代责任资源,以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状况.这无疑会加大交易相对人的成本.为了防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与债权人风险分担方面,可能出现的失衡现象,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时,或合伙的资产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优先权时,不得进行红利分派.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如果在清算前两年内,合伙成员提款时知道合伙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预见到合伙在自己单独提款或与其他成员一起提款后变得无清偿能力,则清算人可以行使资产取回权."我国有学者主张,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这些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不过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有学者主张,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应加以限制,并设置出资最低限额的限制.
2、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
由于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立法中,无论是无限连带责任或是有限责任,法律并没有直接分配给特定合伙人,而将其交给了法官在个案的审判过程中加以确定.这无形中加重了法官的负担,法官在涉及有关特殊普通合伙的债权、债务纠纷时,除了甄别、采信证据进行事实判断,确认责任外,并通过认定执业合伙人有无过错,在我国还要求法官进一步划分重大过失与非重大过失,以便区分合伙人之间承担责任性质,即落实哪些合伙人应承担有限责任,哪些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利益冲突复杂化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种制度的创新设计,不仅加剧了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会激发合伙人之间新的利益冲突.一方面,由于一部分合伙人获得了割断无限连带责任的保护,加大了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为了控制和防范风险,在交易时债权人只得要求所有的合伙人都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以便证明该行为处于其直接控制和监督之下,或者要求所有的合伙人出具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书.交易变得复杂化,不仅拉长了完成交易的时间,降低了效率,而且会使交易成本上升.另外,合伙人之间因承担责任性质,轻重有别,就会对合伙的某些事务产生利益分歧.例如,在合伙利益分派方面,那些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倾向于更多、更高的利益分配;而那些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则希望合伙维持较大财产额,以避免被追索直接个人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
特殊普通合伙,一般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独立性极强.
通过以上文章内容我们对特殊普通合伙有了一定的了解,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劣势也比较明显,比如说加大了合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增加了私发审判成本费用和多方之间利益冲突更加复杂化。
意思是企业有服务业务产生 答
个体工商户在有合伙人加入且之前未建账的情况下,需从基础梳理入手,逐步规范会计核算,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盘点现有资产与负债,确定初始权益 这是建账的基础,需明确合伙前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各所有者(原业主和新合伙人)的初始投入。 - 资产盘点:清点现金、银行存款(打印历史流水)、存货(商品/材料的数量、单价、总价)、固定资产(设备、车辆等,估算现值或原值)、应收账款等,登记明细表。 ? - 负债梳理:统计应付账款、未缴税费、其他欠款等,明确金额和债权人。 ? - 确定初始权益:根据“资产 - 负债 = 所有者权益”,计算合伙前原业主的权益;再加上新合伙人的投入(资金、实物等,需约定价值),明确双方初始权益比例(可按约定或投入比例确定)。 二、选择会计制度与核算方式 - 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或简易核算方式,若业务简单,可采用“流水账 + 简易报表”过渡,逐步规范。 ? - 核算方式:确定是否分账套核算(区分合伙前与合伙后),建议单独核算合伙后的业务,同时对合伙前的资产负债单独记录,作为初始余额。 三、建立基础会计账簿与科目 至少需建立以下账簿和核心科目: - 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如存货、应收应付、固定资产等)。 ? - 核心科目: ? - 资产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 ? - 负债类: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 ? - 权益类:业主投资(区分原业主和新合伙人)、本年利润等; ? - 损益类: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答
点去处理 答
如果没有业务,没有做账的话,是0申报 答
选择“企业业务” 答
首先得算清楚这个月的利润和双方承担的开支~ 1.?先算总利润:总收入 - 总开支 = 9770 - 1056 = 8714元 ? 2.?合伙人承担的开支:总开支的一半,即1056 ÷ 2 = 528元(因为开支是你垫付的,这部分相当于她要补给你,或者从分利润里扣) ? 3.?合伙人应得的利润分成:总利润的30%,即8714 × 30% = 2614.2元 最后,分给她的钱 = 利润分成 - 她应承担的开支(因为你已经垫付了开支,相当于她要先承担自己那部分) 也就是2614.2 - 528 = 2086.2元 所以这个月你需要分给她2086.2元 答
不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并非只申报 GP 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是需要对所有自然人合伙人进行申报。 答
这个财政部并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核算制度(准则),没有统一的规定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