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收到龙头企业奖励资金,文件中规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包括: (一)龙头企业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 (二)龙头企业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三)龙头企业种养殖基地建设。 ※注意※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业务接待及与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无关等经费支出。 请问这个怎么如何做账务处理?后续作为费用支出或购置资产的账务处理又是怎么做比较规范?
原标题:请问公司收到龙头企业奖励资金,文件中规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包括:
(一)龙头企业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
(二)龙头企业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三)龙头企业种养殖基地建设。
※注意※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业务接待及与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无关等经费支出。
请问这个怎么如何做账务处理?后续作为费用支出或购置资产的账务处理又是怎么做比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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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1 10:18:00
请问公司收到龙头企业奖励资金,文件中规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用途】
专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包括:
(一)龙头企业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
(二)龙头企业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三)龙头企业种养殖基地建设。
※注意※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业务接待及与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无关等经费支出。
请问这个怎么如何做账务处理?后续作为费用支出或购置资产的账务处理又是怎么做比较规范?
你们这个是政府给出的补助奖励款是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你们符合这个条件的话可以做不征税的收入处理
如果是政府的补助
借:银行存款 dai:递延收益或者其他收益
支付的时候借:其他支出 dai: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