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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梦梦老师
可以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协商利息率,利息率超过同期金融机构dai款利率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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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购销合同就要按万分之三申报印花税,为什么要零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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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如果是研发人员领用且用于研发,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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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类账户期末都会结转到本年利润,没有余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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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转收入:借方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dai方为本年利润。二、结转成本、费用和税金:借方为本年利润;dai方为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三、结转投资收益:净收益:借方为投资收益;dai方为本年利润。净损失:借方为:本年利润;dai方为投资收益。四、年度结转利润分配:将本年的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为本年利润;dai方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果是亏损:借方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dai方为本年利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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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对,记入到营业外支出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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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根据最低基数*你们当地各个险种的缴费比例计算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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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经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经认证相符,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已经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或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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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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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开的收据入账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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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得看发票面值,万元 十万元 百万元的都有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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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意思是不抵扣这笔进项税额了,要转到成本是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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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应收款 dai:现金/银行存款 以付款凭证做为原始凭证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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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国外参展补贴符合以上规定的才属于不征税收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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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通讯费随工资一起发放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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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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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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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是协商开票 ,二是正常入账,汇缴时纳税调整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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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专利权的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交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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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印花税看合同,合同上如果分别注明货款税款,那就按不含税货款计算,如果未分别注明,就按你上边的公式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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