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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两家公司,有一家公司是我们的老板的,和老板老公的公司十年前不知道为什么签订房租合同,把老板老公的公司租给我们公司当厂房,约定年租金40万,我们也是按这40万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的,但是对方一直没给我们开具发票,我们也没把这个房租计入这个成本,也没有抵扣企业所得税,对方也没有申报收入,钱也没有给对方公司。我作为会计,不明白为什么签订这样的合同,可以说合同没有任何意义,除了交房产税,我是最近两年才来的。厂房本来无偿使用的(一家人),最好的改正措施是什么。可以签订协议说之前的协议解除,债权都解除,再重新签订合同给我们公司免费使用,然后由产权方(对方公司)按余值交房产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