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5/13 18:46:05
请问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的收入项目中,有笔“预收房租”的分录:借:预收账款,dai: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它的原始凭证是:①收款通知单,写着2017年3月—2020年3月(补房租)(金额跟分录中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金额一样)②收入发票:都是2021年开具的(总金额跟分录中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金额一样)。请问,分录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能全部确认为被审计年度(2021年)的收入吗?需不需要纳税调整?为什么?是根据哪条法规判断的?如果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替换成主营业务收入,也不会影响调不调整的判断,对吗?
这个房租实际是2017.3-2020.3的是嘛
需要看被审计单位使用的是什么会计准则
对 它是以前年度的房租收入
会计准则?您能再仔细说说吗?
那这个是因为什么原因本期才确认收入?
如果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计入当期,如果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它是企业会计准则,您是说在什么时候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今年吗?借:其他业务收入 dai: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吗?
为什么2021年才确认收入什么原因我目前也不清楚…
可以那样调整
好的。那它不需要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吗?不用填那张“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跨期收取的租金”一项吗?
那请问,如果房租收入是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的,那用纳税调整吗?算一下不属于2021年的收入比例是多少,给调出来??
第一个问题,需要
第二个问题,需要看应收租金的日期是什么时候
请问“需要看应收租金的日期是什么时候”是什么意思?比如,我问题里这笔这个区间的应收租金的日期是什么时候就用调整?什么时候就不用调整呢?
这个是企业所得税关于租金收入的规定
老师,您看我这个税法和会计的差异的理解正确吗?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你写的那个日期是应付全部租金的日期的话,就是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收入
老师,我那个税法那边写的2019年3月1日是合同上约定的支付半年房租的日期,并不是全部房租。那我这半年房租在税法上也可以确认这半年的金额的收入。对吧?
确认2019年税法上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