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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您好,请问所说的补贴是指专项扣除吗?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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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账号正在注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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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你参照这个公式计算就可以:1、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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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应该会有罚款,需要去税务局补报个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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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是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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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申报错误,更正,该退税的可以申请退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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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让员工有专项附加扣除的都填上,第二可以找些发票报销一部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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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一下他们的附加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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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并入工资薪金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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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说,这4个人年终奖你均是单独申报,然后4个人的税加一起合计为1000多?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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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报个税,看累计情况,如果你6月拿的2万,前6个月扣除3万,不用交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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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退税的,可能是他达到交税条件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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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月老师
一般是根据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收入来计算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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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不超过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第二条规定:“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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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直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网页端)办理。也可以到大厅办理,如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份;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2份;(2)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1份;(3)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份;(4)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1份;(5)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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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实际发放的申报,实际工作中有的人是按照计提的申报的,这个是不准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和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发放工资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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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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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2%手续费返还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一条规定:“‘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企业为股东股权转让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要求,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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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总局的回复是不予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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