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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如果是小规模的话,现在是1%,一般纳税人是6%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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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您好,如果开的是软件产品的发票,可以办理既征既退,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3%的退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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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会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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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一般是办事方便了,现在很多实现网上办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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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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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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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无票收入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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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而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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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综合税率一般都是不专业的说法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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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般纳税人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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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月老师
申报时直接抵税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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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归老师
开票了么?专票还是普票?所得税有盈利的话交 没盈利的话不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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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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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悠悠老师
百度所属地区勾选发票认证网址。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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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在电子税务局验旧后,可以在自助机上购买,可以邮寄,可以在窗口购买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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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网络是否正常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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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是一次收款的话,增值税需要一次确认收入,不能分期。 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下面条件的话是可以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但是建议提前和主管税局提前沟通一下。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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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求项目开全,现在虽然是勾选认证,没有电话不影响认证,但是您有权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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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没有用于不得抵扣情形的,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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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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