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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秦枫老师
电子税务局可以更正申报申报表,我们地区增值税申报表可以修改10次,季度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是4次,财务报表年报是4次,直接可以修改不需要任何材料!如果你们电子税务局不支持更正,那你就需要去大厅更正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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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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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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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的,意思是把利润表的数据直接带到所得税申报表吧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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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不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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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月老师
按实际填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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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1307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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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您好,可以打开电子税务局查看税款所属期,有的是按年的,有的是按月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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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消防检测费,消防维保费和咨询服务费的一般纳税人税率是6%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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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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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建筑企业预收的工程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是预缴增值税还是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本地项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而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依据如下: -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若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时开具了带税率的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按发票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即使未实际收到款项,只要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就需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此时以项目完工验收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若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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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易老师
发票要盖发票专用章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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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果零申报的话,就录取法人信息零申报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清岚
你可以在系统进行逾期申报试试。不行的话,需要去税务大厅补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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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上规定的是需要开发票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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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模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信息,如该模块未查询到信息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去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继续教育不能在个税里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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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而已老师
可以红冲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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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股权价值是0,转让价格是0,那么就按照0。如果是股权价值很高,按照0元 转让属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税局给你核定的金额缴纳,具体核定多少,按照税局核定的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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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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