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经营租赁预收租金和物业费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时点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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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2 6:57:46

请问现在经营租赁预收租金和物业费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时点分别是什么

增值税(2026年1月1日起,按13号公告) - 纳税时点:开票日 > 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实际服务开始日(孰先) ​ - 规则:预收租金不再“收钱即缴税”;在服务开始日(孰先)当期,全额一次性计税,不分期 。

企业所得税(无新规,沿用) - 一般规则:按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确认收入 。 ​ - 跨年预收(常用):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

二、预收物业费(2026年现行) 增值税(同13号公告) - 纳税时点:开票日 > 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实际服务开始日(孰先) ​ - 规则:预收物业费,在服务开始日(孰先)当期,全额一次性计税,不得按月分摊 。 企业所得税(无新规,沿用) - 纳税时点:服务提供期间分期均匀确认收入(权责发生制,国税函〔2008〕875号)。

所得税都是分期确认是吗?

如果没有开票,租金和物业费增值税都是服务开始日一次性缴纳是吗?

所得税是分期确认

对,按照我上面发的这个执行就行

那如果是去年9月预收的9月到今年9月的物业费,增值税当时分期确认的,没确认部分现在怎么办

那就把剩下没有确认的全部确认

别人跟我说26年以前收的还分期,26年收的执行新规,不知道行吗

还有我看13号公告上提到物业费,没提到租金呢

转单是什么意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条文上说的是服务,没有单指物业费

去年9月预收的9月到今年9月的物业费,去年的还是实施旧法,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9月预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

理解为收租金还是按照收到钱的当月缴纳增值税对吗?

预收的话,旧法是按照收到钱的当月缴纳增值税。新法是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一点区别

预收租金新法也是首次提供服务当月缴纳增值税吗?比如今年3月收的,合同约定和实际都是5月服务开始,那6月申报5月收入时增值税才申报吗

新增值税法,3月收的,合同约定和实际都是5月服务开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那6月申报5月收入时增值税才申报吗,是的

好的,还有比如我去年9月预收25年9月到26年8月的物业费,共12万,25年分月共申报增值税4万,余下8万是26年1-8月每月申报一万,一直到8月结束,还是26年1月就要一次性确认8万

其实一开始就错了,这个发生在去年,去年9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继续按月申报有一定风险,具体的自己去把控

不是,我说错了,是服务开始前预收的物业费,当时按旧法分月申报的

能继续按月申报吗

这个涉及跨年了,情况比较特殊,也没有具体的官方文件和口径。我这边先核实一下

您好,这边跟广州的税务核实了一下,去年的还是按照旧法执行,具体的建议您跟主管税务局再核实一下。

好的,谢谢

不客气哦

13号公告里说的预收款的服务包含购物中心收取的租金,物业费,媒体促销费,促管费,广告费这些是吧?增值税申报时间都是一个标准是吗?

是的,这些都需要服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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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06:57匿名提问

请问现在经营租赁预收租金和物业费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时点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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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老师2026-06-12 07:13

增值税(2026年1月1日起,按13号公告) - 纳税时点:开票日 > 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实际服务开始日(孰先) ​ - 规则:预收租金不再“收钱即缴税”;在服务开始日(孰先)当期,全额一次性计税,不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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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老师2026-06-12 07:13

企业所得税(无新规,沿用) - 一般规则:按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确认收入 。 ​ - 跨年预收(常用):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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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老师2026-06-12 07:14

二、预收物业费(2026年现行) 增值税(同13号公告) - 纳税时点:开票日 > 合同约定服务开始日/实际服务开始日(孰先) ​ - 规则:预收物业费,在服务开始日(孰先)当期,全额一次性计税,不得按月分摊 。 企业所得税(无新规,沿用) - 纳税时点:服务提供期间分期均匀确认收入(权责发生制,国税函〔2008〕875号)。

2026-06-12 07:21匿名提问

所得税都是分期确认是吗?
会计宝

2026-06-12 07:24匿名提问

如果没有开票,租金和物业费增值税都是服务开始日一次性缴纳是吗?
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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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老师2026-06-12 07:27

所得税是分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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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老师2026-06-12 07:27

对,按照我上面发的这个执行就行

2026-06-12 07:31匿名提问

那如果是去年9月预收的9月到今年9月的物业费,增值税当时分期确认的,没确认部分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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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老师2026-06-12 07:36

那就把剩下没有确认的全部确认

2026-06-12 07:41匿名提问

别人跟我说26年以前收的还分期,26年收的执行新规,不知道行吗
会计宝

2026-06-12 07:43匿名提问

还有我看13号公告上提到物业费,没提到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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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08:02匿名提问

转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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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09:0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条文上说的是服务,没有单指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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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09:10

去年9月预收的9月到今年9月的物业费,去年的还是实施旧法,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在9月预收到款项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

2026-06-12 09:35匿名提问

理解为收租金还是按照收到钱的当月缴纳增值税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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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09:43

预收的话,旧法是按照收到钱的当月缴纳增值税。新法是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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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09:43

有一点区别

2026-06-12 09:47匿名提问

预收租金新法也是首次提供服务当月缴纳增值税吗?比如今年3月收的,合同约定和实际都是5月服务开始,那6月申报5月收入时增值税才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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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09:59

新增值税法,3月收的,合同约定和实际都是5月服务开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那6月申报5月收入时增值税才申报吗,是的

2026-06-12 10:00匿名提问

好的,还有比如我去年9月预收25年9月到26年8月的物业费,共12万,25年分月共申报增值税4万,余下8万是26年1-8月每月申报一万,一直到8月结束,还是26年1月就要一次性确认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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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10:05

其实一开始就错了,这个发生在去年,去年9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了。继续按月申报有一定风险,具体的自己去把控

2026-06-12 10:13匿名提问

不是,我说错了,是服务开始前预收的物业费,当时按旧法分月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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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0:15匿名提问

能继续按月申报吗
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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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10:38

这个涉及跨年了,情况比较特殊,也没有具体的官方文件和口径。我这边先核实一下
会计宝

王苗苗老师2026-06-12 10:57

您好,这边跟广州的税务核实了一下,去年的还是按照旧法执行,具体的建议您跟主管税务局再核实一下。

2026-06-12 11:10匿名提问

好的,谢谢
会计宝
会计宝

王苗苗老师2026-06-12 11:22

不客气哦

2026-06-12 11:31匿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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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苗苗老师2026-06-12 11:35

是的,这些都需要服务范畴
王苗苗老师

王苗苗老师2026-06-12 11:36

同学,我这有个会计宝的免费答疑群,挺好的,可以加进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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