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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您好,请问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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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可以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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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时还没有发生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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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黑
你五月什么时候税务报到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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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减少30万单独反映售价的是情形一,如果减少的价钱不单独反映售价是情形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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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需要分开写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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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对方那两复印件盖发票专用章后入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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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无形资产 查看全部回复
电子税务局直接申请就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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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都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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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先把去年做的分录冲红,然后按照正确的发票入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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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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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税的话,把金税盘费用做到借管理费用-办公费里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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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或1%,不能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9%开具发票。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然后按9%的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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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确实是不能用了! 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 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规定:“……(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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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享受!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但不得叠加享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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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这个政策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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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写电话是可以用的,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公司要求很严格必须填写电话的话,那建议红冲再重开。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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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通过下面的途径查验真伪: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询——手工定额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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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代扣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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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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