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andy老师
用你的信息登陆然后变更就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1732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甘老师
建议更新一下发票数据,重置申报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731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固定资产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717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留承兑复印件、让对方写收据并在收据上写上承兑编号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716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而已老师
做个资产评估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7043 0赞 0评论 收藏
应收账款越少越好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701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母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是可以开票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993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是销售部门产生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管理部门计入管理费用,具体根据使用部门计入相关费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96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不属于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的,且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平时不用申报现金流量表,年底再报。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94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老师
您好,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902 0赞 0评论 收藏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dai方累计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moira
稍等,我上国税网看看在哪个模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88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高老师
根据家具价值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或直接计入费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876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是税局的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收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是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的,那么需要补税,缴纳滞纳金。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计算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848 0赞 0评论 收藏
作废之前让他取消勾选,和对方沟通下就可以作废这份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803 0赞 0评论 收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76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49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许老师
你计算的281怎么来的,保险单上没看见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46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可以的! 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如需变更办税人员,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办理该业务。 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您也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小程序“天米财会宝”可以直接免费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40 0赞 0评论 收藏
检查一下存货核算模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6733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