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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今年因为有疫情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有优惠原来按照3%税率开票的现在可以按照1%开票,湖北地区除外。收到这种发票可以正常入账。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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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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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许老师
集装箱是工地上使用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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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的,这个是属于系统问题,可以联系一下电子税务局软件客服进行解决。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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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1 成本核算前提条件(结账预检查): 1.1 当月所有业务单据录入完成,并审核; 1.2 所有发票审核完毕,并与库存单据(外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勾稽; 1.3 当月所有入库单据单价(金额)已录入、且正确(除组装拆卸产生的其它入库单:组装拆卸单产生的其它入库在其它入库核算时自动核算单价与金额); 1.4 注:可通过系统辅助功能实现结账预检查,具体操作如下:进入【存货核算】→【出库核算】→【材料出库核算】,单击查看即可得知哪些单据未审核、哪些单据没有单价或单价不正确,找到有问题的单据,对其进行审核或修改,完成核算前的准备工作。 2 外购入库核算:有采购发票的外购入库单在这里进行入库核算,其核算逻辑是通过采购发票确定外购入库成本;操作如下:打开【存货核算】→【入库核算】→【外购入库核算】,依次单击【分配】、【核算】即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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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2021年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2020年12月购进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也就是在2021年了,所以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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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退回重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欢迎下次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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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 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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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账号正在注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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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税局的原因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收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是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的,那么需要补税,缴纳滞纳金。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计算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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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清岚
在SAP中,会计科目启用未清项管理后,需要进行清账。例如,应付账款科目,付款时,要通过F-51进行清账,而不是F-02录入应付账款的借方。 一般情况下,“应付暂估”科目启用未清项管理,未清的明细,表示已经采购入库,尚未录入供应商发票。对于“应付暂估”科目,采购入库和发票校验会生成大量的凭证行,如果手工清账,工作量巨大。此时,我们可以使用系统的自动清账功能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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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用的有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提示:其他省份大部分也是按照50%减免!(具体以当地具体公告为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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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支付的税款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2.因未按期申报或未按期缴纳税款产生滞纳金,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该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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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1.暂估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需要先冲销去年入账的成本,然后按照发票金额重新确认成本。因涉及跨年,企业会计准则下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金额较小、影响较小的,也可以直接调整到当期损益。同时需追溯调整到上一年汇算清缴。 2.暂估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无需调账,追溯调整上年度汇算清缴即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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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credit note还是debit note?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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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你主要说的是关于自产货物给职工发福利怎么计算增值税吧?增值税上是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参考如下: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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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Yan
开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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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光伏发电入账、成本核算及税收政策全解析 一、光伏发电核心业务入账分录 1. 光伏设备购入及安装(资本化) - 购入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dai: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 - 安装完成转固定资产(按20年折旧,残值率5%): 借:固定资产-光伏设备 dai:在建工程 2. 自用光伏电量(免外购电,冲减成本) 光伏发电自用无需单独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当期电费支出,分录: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电费(红字,冲减原需外购的电费) dai: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光伏发电成本,见下文) 3. 余电销售(并网售电给电网公司) - 确认售电收入: 借:应收账款-电网公司 dai:其他业务收入-光伏售电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收到售电款: 借:银行存款 dai:应收账款-电网公司 二、光伏成本核算(关键:无燃料成本,核心是折旧) 太阳能属于免费自然资源,无需核算燃料成本,光伏发电的成本核心是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如下: 1.?成本构成:仅包含光伏设备的折旧费用(占总成本90%以上),无其他直接材料/燃料成本。 ? 2.?折旧计算:按“固定资产-光伏设备”原值,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分录: 借: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光伏发电) dai:累计折旧-光伏设备 ? 3.?成本分摊:自用部分的成本随“电费冲减”计入当期费用,售电部分的成本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分录: 借:其他业务成本-光伏售电成本 dai: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光伏发电) 三、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税务不麻烦) 1. 增值税优惠(核心) - 政策:企业销售光伏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持续有效)。 ? - 操作:正常计提销项税,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即征即退税额,退税流程简单,网上即可办理。 2. 企业所得税优惠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光伏设备可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受500万金额限制),或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12年)。 ? - 三免三减半: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按25%税率减半征收。 3. 附加税费优惠 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步减免,无需额外申请。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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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厚积薄发
可以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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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取得发票后均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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