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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前期投入的资金不算收入的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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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不是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148.64是含税价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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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孙老师
你好同学,因为电网和水局,给物业公司开具的是一个整体的供电、供水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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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清岚
建议打电话咨询航天信息客服看能不能找回密码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账号正在注销中
要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Karina老师
您好,看公司经营情况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李可可
你看一下近期取得的发票有没有问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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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红冲重开开的是红字发票,是可以抵税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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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谭老师
你直接在金额那填,数量填 好,系统会自动计算单价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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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tammy老师
查账征收的情况下,进货成本没有发票,对于结转的成本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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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13%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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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归老师
税法规定的是不得低于10年 具体摊销几年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 少于10年的需要纳税调整 查看全部回复
您好,他们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 查看全部回复
是的收入、成本要匹配的。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计提时;借:管理费用,dai:其他应交款--残保金,缴纳时:借:其他应付款--残保金,dai:银行存款 查看全部回复
按实际付款金额入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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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红字发票上的金额分录跟原来相反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Leaf
1.制单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 点击背书撤销,系统返回背书转让成功但被背书人未应答的票据,选择要撤销背书申请的票据,点击下一步; 2.制单员确认撤销信息,提交复核; 3.复核员点击商业汇票背书,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撤销,在待复核单据列表中选择单据进行复核,选择复核通过的,最后一级复核员进行数字证书认证后提交银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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