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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2021年发放提成的次月申报个税。个税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就可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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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采用收购股权的形式收购的话,原来的公司的数据应该保留。不得随意删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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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完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局核定的税种及申报期限申报即可,如果之前没有经营,是不用补申报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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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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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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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的,这个是属于系统问题,可以联系一下电子税务局软件客服进行解决。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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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有效期主要看是否有出新版发票,如果出新版发票的话,旧版的就不能用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新旧版发票使用时间 套印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只能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从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从通告之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为新旧版发票使用过渡期。”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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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凡是做了税务登记的,一般税局都会核定各税种及申报时间,这样就必须申报。例如:增值税核定的是按季度申报,那么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都要申报,不管是否有收入。 个别地区,可以无税不申报,但是有条件限制,比如海南地区: 根据《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琼税通告〔2019〕1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纳税人范围 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二条规定:“适用税(费)种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和第三条规定:“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三)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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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是看董事是否在公司任职,在公司任职的就是按照工资薪金,不在公司任职的按照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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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可以留给企业。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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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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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暂不支持公司使用在海南省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只能使用本地的账户。 如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成功后,涉及需要缴纳税款的,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款缴纳”模块进行手动扣款,电子税务局支持“tips三方协议缴税”和“扫码缴税”(支持银联支付)两种扣款方式。无法使用三方协议扣款的纳税人,可使用银联在线支付进行缴税(费)。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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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需要看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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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外购货物用于市场销售,会计分录是: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dai:库存商品,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所以会导致税会差异,这个是正常现象,不必单独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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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申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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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通用的有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提示:其他省份大部分也是按照50%减免!(具体以当地具体公告为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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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模块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印花税税种信息。 如果是核定的按次征收的,那么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申报。如果是按季度或月征收的,应该应当于季度或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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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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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使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该分情况: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dai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如何确认应税销售额?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如果您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追问,如果您的问题解决了,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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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丢失普通发票需要接受处罚,然后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有的单位可能会要求重新开具,需要先红冲,然后再开具,统一需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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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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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印花税分为按次申报和按期申报,按次申报是发生了就要申报,没有发生,不需要申报。按期申报,每期结束后15日内申报。例如,按季度申报,是下季度初15日内申报。如果是核定的按次申报,经常发生相关业务,可以和税局沟通,申请按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问题解决了,麻烦给个五星好评哦!感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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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通过当地税局门户网站的“资料下载——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感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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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贵公司暂时不符合申领电子专用发票的条件。2021年1月21号以后成立的新公司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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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 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如需变更办税人员,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电子税务局暂不支持办理该业务。 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您也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小程序“天米财会宝”可以直接免费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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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全部开的是1%的普票,且收入不超过30万的话,不用填写减免明细表。如果是开的有1%专票的话,是需要填写减免明细表的。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是解决了您的问题,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蟹蟹!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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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na老师
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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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老师
您好,您的意思是公司申报的时候没申报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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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收入是什么时候申报的?三十万和八万是什么时候申报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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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您好,多发了还是少发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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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老师
直接在网上变更即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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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之前我办过一次发票增版,不用去税务大厅重新发行税控盘,增版以后直接购买发票就可以开票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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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以公司名义租土地,然后公司支付租金,公司把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摊销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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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师
您好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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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晓雨
当月的吗?去前台补报。因为是零,应该不收滞纳金。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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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一般税率6%,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一般税率9%。同一行业经营项目不同,所采用的税率也不一样的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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