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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怎么取数啊,我们目前有这几类特殊人员 1、退休返聘人员:不交社保,签劳务合同,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2、分公司人员:但是主要是为了再异地给他们交社保,分公司没有业务,再分公司报个税,费用做在总公司了,总分公司做了汇总纳税备案,分公司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人员算到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3、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 4、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 5、法人:再其他单位任职,其他单位给他交社保、发工资,但是我们会承担人工费用的一半 这几种情况,人数要统计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从业人数吗#其他行业#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针对你提到的几种特殊人员,是否计入从业人数具体分析如下: - 退休返聘人员:不计入。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符合从业人数的统计范围。 ? - 分公司人员:计入总公司。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 - 与公司签订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若形成劳动关系则计入,若为劳务关系则不计入。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计入从业人数;如果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从业人数统计范畴。 ? - 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生:在校实习生不计入,非在校实习生视情况而定。在校学生参加企业实习,不属于从业人数统计范围;若非在校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计入从业人数,否则不计入。 ? - 法人:不计入。法人虽为企业相关人员,但在其他单位任职且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发放工资,未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不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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