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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你遇到了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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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是按照计提的申报,还是实际发放的申报?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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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实际发放的申报,实际工作中有的人是按照计提的申报的,这个是不准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和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发放工资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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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房屋用于出租,每年租金10万元,对应的税费都有哪些?分别是多少?#其他行业#

官方回复

您好!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5%的征收率减按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你们符合免征条件,免征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市区的税率7%(县城、镇 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 增值税免征,城建税也免征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增值税税免征,附加税也免征 4、房产税: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房产税=10万*4%*50%=2000 5、个人所得税:10%。假设没有修缮费用,(10万-2000)*(1-20%)*10%=7840 6、印花税,(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如果解决了,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感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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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保存成功后,查询不到采集信息,无法申报,怎么处理?#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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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按照下面的流程操作一下。 如为按期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需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模块完成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先在【税源信息维护】-【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模块,跳转至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环保税基础信息采集完毕后(若刚完成采集的,可点击【数据更新】同步数据),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界面,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出在税款所属期内未采集或已采集的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新增采集,若存在有效的按期申报采集信息,进入新增采集信息界面,“本次申报可采集税源列表”系统会自动获取带出,点击采集。纳税人也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可点击【新增采集】按钮,采集即可。采集完毕后,点击页面上的【确认提交】,系统提示“确认提交成功”即可。 当税源采集状态变成“已采集已导入”的情况下,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列表】,选择税款属期,在申报表信息中勾选环保税,点击提交按钮。 申报表列表勾选环保税提交后,页面上会带出环保税申报表,进入环境保护税申报表。勾选已采集可申报的税源信息,点击确认申报提交后,环境保护税申报表会打上红色标志。 最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确认申报数据无误,点击提交后,再进行提交【全申报】即可。 如果这样处理后还是不行,可以打技术服务电话咨询一下,可能是系统问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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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购商品用于市场宣传,增值税上要求按视同销售处理,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列在无票收入那里,这样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收入就有差异,是这样的吗?#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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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外购货物用于市场销售,会计分录是:借:销售费用-宣传费 dai:库存商品,会计上并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所以会导致税会差异,这个是正常现象,不必单独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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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铁公司开具的*运输服务*地铁客运服务 的电子发票是否能抵扣增值税?#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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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开的是公司抬头的电子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其他的客运发票需要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如果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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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稳岗返还补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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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实作为征税收入和不征收收入,最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是一样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作为征收收入,产生的费用和摊销是能税前扣除的。作为不征税收入操作还更简单一些,最终结果都一样! 根据(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您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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