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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职能部门给的项目资金建成的房屋移交给村集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农业#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一、建设方(职能部门或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方通常作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方,房屋建成移交后,需核销相关资产及项目资金: 1.?若建设方为行政单位(如职能部门) ? - 项目建设阶段,资金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房屋建成后转入“固定资产”。 ? - 移交村集体时,核销固定资产和对应的项目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dai:固定资产 同时,核销项目剩余资金(如有): 借: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转 dai:在建工程(或相关支出科目) ? 2.?若建设方为代建单位(如国企或事业单位) ? - 代建阶段,支出计入“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建成后转入“库存商品”(如作为代建产品)。 ? - 移交时,按拨付资金额或实际成本冲销,会计分录为: 借:专项应付款(或对应的项目资金科目) dai: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二、村集体(接收方)的账务处理 村集体作为接收方,应将接收的房屋确认为集体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实际成本入账: 1.?确认资产 房屋移交后,按双方确认的价值(如建设成本、评估价)计入“固定资产”,同时确认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dai:公积公益金(或“专项基金”,用于核算集体接受的捐赠、补助等形成的资产)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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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总公司再山东,再北京成立分公司(分公司一点业务都没有,单纯为了给北京的几个员工交社保),总分公司做了企业所得税汇总备案,现在关于人员费用问题,处理方法是,工资社保费用是入到了总公司,但是钱转到北京分公司,由北京分公司代付,分公司只有流水,没有费用;日常分公司人员的报销款直接开的总公司的发票,再总公司报销的这样操作有问题吗#其他行业#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这种操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 - 法律和税务合规性:从法律角度看,分公司可以将社保费用交给总公司,由总公司在其注册地为员工缴纳社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总分公司做了汇总备案,工资社保费用计入总公司是符合规定的,总公司可将相关费用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确保分公司代付工资社保的行为有合理的协议或内部文件支撑,明确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 账务处理:总公司将工资社保费用入账,分公司只有流水没有费用的处理方式是可以的。分公司在收到总公司款项时,应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如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dai记“内部往来”;代付工资社保时,借记“内部往来”,dai记“银行存款”。对于分公司人员报销款直接开总公司发票在总公司报销的情况,也需要在账务上清晰记录,确保费用归属明确。 ? - 存在的风险:虽然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但工资和社保分离的情况可能存在一定风险。各地税局执行口径可能不同,可能会导致个人承担的社保在个税申报时不被允许税前扣除,或者总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出现问题。此外,分公司即使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也需要注意增值税等税种的零申报,避免出现税务违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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