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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小规模)从外部资金方C取得资金再借款给B(一般),AB是同法人,本金和利息由B还给A,A再归还给C,C开具了6%利息费用普票给A,这种A和B之间是算关联方的有偿借贷吗?A需要向B开具利息收入发票(专或普?)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如果A确认了利息收入,那A收到C的利息费用发票,A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说需要做纳税调增?B取得A的利息费用是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吗?#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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