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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不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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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如果本身是一般纳税人,专票好一些,如果本身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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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属于生活服务行业,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您无需按照3%或1%税率确认无票收入,是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方式来确认销项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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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按照要求是应该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如果业主确实不要发票,可以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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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夏老师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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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秦枫老师
这个逻辑关系没有问题啊 主表39-41 等于附表五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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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1号)第一条第(一)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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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归老师
商品按货物销售 附带安装的按建筑安装劳务开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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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您好,这个不算作销售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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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清岚
对方不开发票的原因是什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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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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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无票收入和开票收入的税率都是一样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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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这个问题不大,后期建议改成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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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可以开一张发票,开两行,分别开电子锁和安装费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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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确认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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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可以手动填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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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冰山老师
对方拿到,可以抵扣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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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而已老师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符合规定的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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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开票软件每个月需要上报汇总和清卡,上报汇总一般为每个月的月初,清卡操作是在每个月纳税申报后进行清卡操作,如果当月不清卡,开票软件会锁死,就不能继续开票,如果清卡成功,锁死日期一般会显示次月15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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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my老师
开具出来了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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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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