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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可以的。 要看你是什么业务,比如自产自销农产品就可以免增值税的。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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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按收入性质包括以下部分,而不单纯只包括收费和罚款:(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政府性基金收入;(3)罚没收入;(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国有资本收益;(6)彩票公益金收入;(7)特许经营收入;(8)中央银行收入;(9)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12)其他非税收入。现行意义上的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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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木言
充电桩首电发票开具的大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销售充电桩设备:税收分类编码为109060307,商品名称为电工仪器仪表?充电桩 - 充电桩安装服务:税收大类一般选为建筑安装工程,小规模纳税人若对方要求开专票,需注意发票上要写明项目明细等信息. - 充电桩充电服务:一般可开具生活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部分地区也可按销售电力产品开具。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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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目前是没有单张的金额限制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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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采集成功后上传审核通过了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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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如果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是原材料都没有了,就不可能销售形成销项税来抵扣进项税,所以要转出进项税防止少缴税。而收发计量错误造成盘亏,实际上原材料是有的,并且销售了有销项税,那就需要与其进项税抵扣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不存在转出进项税问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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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要先自查,哪些费用没有取得发票,然后写明原因,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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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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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直接打印保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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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能够以欠税未缴纳为由限制企业的开票额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欠税未缴纳的企业,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具体情况,采取限制开票额度的措施,以督促企业尽快清缴欠税.比如叶县税务局就曾因开发商欠缴税款且拒不清缴,对其限制开具额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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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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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五年内没有完成实缴,会有以下三种后果: 一是罚款,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实缴,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未按期完成实缴的股东还要承担补充责任。 三是对于未按期实缴的股东,公司经过催告后,股东未在宽限期内实缴,经公司通知将丧失未实缴部分的股权(这一点仅限于非控股股东)。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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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查询流程如下: 1、用户进入当地的税务局官网; 2、然后用户在税务局官网的首页找到发票查询的入口; 3、进入页面以后,用户输入发票的代码,号码以及验证码,然后进行查询即可。 注意:观察通用机打发票的专用章是不是清晰也可以判断发票真伪。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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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每个月都会核对一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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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Harry老师
你好,需要准备发票专用章备案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刻章申请书(需盖公章) 5).上交旧发票章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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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制要求,月度或季度可不重分类,年度报表建议重分类.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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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7〕2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以下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海口、三亚、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690元/人/月,其他人员1040元/人/月。(二)其他市县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1000元/人/月,其他人员600元/人/月。”、第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和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的单位范围是:进行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业单位。本公告适用的人员范围是: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所确定的人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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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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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意思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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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系数=1.2+1.0+0.8 =2 1.0系数=总工资/总系数 =10/2=5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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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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