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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请问具体是哪个税种?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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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模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信息,如该模块未查询到信息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去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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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Harry老师
你好,一般外贸公司在电子税务局开发票的步骤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在开票前,进行商品信息及客户信息的维护,包括建立商品信息和客户分类,对于商品信息,可以选择商品的分类并录入商品名称,客户信息中可以添加客户分类和具体客户,对于出口发票,客户名称不需翻译成中文,且如果出口客户没有税号可以不填写. 2.准备好项目和客户信息后,进入“蓝字发票开具”,可以选择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需要选择特定业务, 3.在开具发票时,需要填写购买方信息、产品信息,并按照报关单FOB价*出口(以退税联的出口日期为准)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汇率中间价折算开票金额。 4.开完发票后,可以在数字账户进行查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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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项申请,纳税人需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办结后,可在税控设备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办理初始发行业务,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开票设备初始发行后,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发票领用业务。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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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添加上方微信随时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清岚
建议打电话咨询航天信息客服看能不能找回密码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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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黑
*洗涤剂*洗衣粉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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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我们想要领购新发票就需要对税控盘进行“清盘”,意思把税务盘里的数据拷贝到税务局系统里。 而这个数据指的是之前你开票的信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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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服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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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您好,如果是确实没有收入,可以不缴税,但是涉及到印花税的需要交纳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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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价税合计除以(1+征收率)就等于不含税价,按照相应的征收率进行换算不含税收入和税额进行申报就行,开的是普票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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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收入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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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开具完成时可以填对方的邮箱,或者下载下来,通过微信发给对方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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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收到进项发票是要认证的,自己开的销项发票是不用认证的税盘每月按时抄报和反写税盘即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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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你好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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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史磊
您好,个体户现在开票的话是按照1%的税率开票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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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橘子
① 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② 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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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账上直接按照1%提销项就可以,剩余的2个点,不做账务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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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劳务派遣单位选择差额征税的,属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对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其他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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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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