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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本职工作以外的为他人提供的服务嘛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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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贺老师
选择一项填报"减除费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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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收到补助时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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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没有区别的,客户端适合100人以上的企业使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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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许老师
这样也是没问题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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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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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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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火柴老师
开零税率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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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该分别申报缴纳个税,但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一家单位扣除。次年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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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凡是做了税务登记的,一般税局都会核定各税种及申报时间,这样就必须申报。例如:增值税核定的是按季度申报,那么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都要申报,不管是否有收入。 个别地区,可以无税不申报,但是有条件限制,比如海南地区: 根据《关于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通告》(琼税通告〔2019〕1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纳税人范围 推行‘无税不申报’的适用范围为无发票票种核定的单位纳税人,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当期全部收入为零;未做发票票种核定,即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适用;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前述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二条规定:“适用税(费)种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5个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除外。”和第三条规定:“对于适用‘无税不申报’的纳税人,将相关税(费)种的纳税期限由按期改为按次。更改后,纳税人在未产生应税收入之前,不再办理相关税(费)种的零申报。…… (三)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或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纳税期限由‘按次’修改为‘按季’或按月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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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输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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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老师
您好,这个最好结合业务进行调整。但是报表数据不可以随意编造。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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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在会计实务中,有限合伙制企业所取得的与经营所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dai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处理,企业在缴纳税费时可以通过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dai记“银行存款”科目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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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tammy老师
这个没办法,这个是税务局系统,还没有跟这家银行进行关联,这种情况你只能去大厅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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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可以开具普票,没什么影响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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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my老师
是不是季报已经报完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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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用计提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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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那里可以查询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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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谭老师
个人承担的直接在其他应收款下设员工社保个人部份,单位部份直接进成本费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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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杨老师
应该是按照他们实际税负加收你们的点数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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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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