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季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1216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如果是真实工资,直接补就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080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如果是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997 0赞 0评论 收藏
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税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952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计入:其他收益 科目,并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3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许老师
第一步: 首先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点击【导出】,选择【集中申报自动计算名单表】,点击【确定】,导出名单; 第二步: 已有单位授权办税信息的办税人员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单位办税,选择要集中申报的企业,进入集中申报业务办理页面 第三步: 在申报页面,点击【导入】,选择【名单生成报表】,点击加号选择之前从扣缴端导出的人员名单表格;导入后通过【导入结果】选项卡查看处理状态。点击最右侧【失败原因】中提示“该年度已申报”,若员工已进行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则在这步是无法导入成功的。 第四步: 根据导入结果可确认尚未自行申报的员工名单。然后再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要做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16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亲,劳务报酬所得 在汇算清缴的时候 按照劳务报酬收入*80%计算个税,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参考,年综合所得税率表的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74 0赞 0评论 收藏
缴纳社保个人部分的数值填写到这个扣除项就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410 0赞 0评论 收藏
开票人在税局代开时可以主动在开票时在税局缴纳个税,或者是开票时不在税局缴纳,然后发票备注栏会打印的有由公司代扣代缴字样,这样就由公司代扣代缴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376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这个就是选择一般劳务报酬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352 0赞 1评论 收藏
不用交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268 0赞 0评论 收藏
亲第一步先进行人员信息采集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259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张老师
如果员工付租金是可以扣除的,如果没有,是不能扣除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219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高老师
如果是发放的工资或劳务报酬,收款方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174 0赞 0评论 收藏
合并一笔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032 0赞 0评论 收藏
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dai:银行存款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0989 0赞 1评论 收藏
您好!需要的!按照20%缴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085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归老师
一个员工也没有? 法人呢 股东呢? ?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079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dy老师
您好,要么调整个税系统里面的入职日期,调整为7月,要么调整工资表,按10000扣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0782 0赞 0评论 收藏
需要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0656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