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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7年12月25 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 为6个月,2018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 90 000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 2018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18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次培训费。至2018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 40 000 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编制甲公司会计分录#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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