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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您好,填写到该表格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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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建卡日期是哪个月,是不是在已结账月份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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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按照实收租金作为纳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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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这个按对少写需要和老板商量,但是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按照最低基数上的,这样可以减少费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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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Icy 何
1、只遗失了税控设备(税务Ukey),未丢失发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税收法规规定还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到办税服务大厅作遗失处理然后重新申请发行即可。 2、遗失了税控设备(税务Ukey),同时一并遗失其他纸质版发票(含存根联及存余空白发票)。这种情况下需要到主管税务分局接受处罚,再重新申领设备及发票。 但是各地方执行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还要求登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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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写某某公司购车定金就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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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厚积薄发
MOIC就是基金的投资回报倍数。比如一只1个亿的基金MOIC是5,那就代表这只基金所投资的资产价格是5亿,不考虑费用和Carry的话,投资者毛收益即为5倍。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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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六、附加税费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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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能,不能抵扣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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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重新登录试试,如果不行,联系一下客服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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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操作步骤如下: 1、凡已核定征收的应税事项,需要变更为查账征收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 2、在变更征收方式时,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涉税事项变更实际所在地及其他有关需要申报的涉税信息。 3、同时,有关费用,例如税款,还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内缴付,并按要求填写缴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记录相关信息。 4、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认定,决定是否变更征收方式,并出具书面通知变更的消息,以及按照新征收方式开展征管工作的指引。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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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了 查看全部回复
答疑老师:COCO老师
先立项,再预算,决议后执行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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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真实发生的业务是可以开票给法人的,比如说公司销售东西给法人是可以开票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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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要取消两清的凭证审核并记账; 2、总账-账表-客户往来辅助账-客户往来两清; 3、选择会计科目和客户后双击两清圆圈标志即取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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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附加扣除数3000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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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夏老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下降至2.5%和10%。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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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重开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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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你好,满183天是高企业认定时对科技人员实际累计工作时间的要求,研发加计扣除对此没有要求 查看全部回复
企业收到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首先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或者企业选择不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就需要计入取得政府补助收入的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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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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