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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您这种情况不属于开红字发票的情况,毕竟你们不是因为开错发票或者发生退货的情况,你们提供给对方盖章的复印件对方即可做账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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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活动板房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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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税率是多少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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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杨老师
一般纳税人没有3% 的税率,其他的税率根据业务性质判断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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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工程服务发票的话需要备注工程地址和工程名称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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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您好,能具体再描述下业务么?还有具体工程总金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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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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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预收的工程款,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是预缴增值税还是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本地项目(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而缴纳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依据如下: -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若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时开具了带税率的发票,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按发票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即使未实际收到款项,只要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就需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此时以项目完工验收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若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为实际收到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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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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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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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税控盘要钱,开票软件不要钱,每年交330的服务费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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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许老师
有完整的截图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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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而已老师
加工后的铝型材自己用还是卖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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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刘淑萍
按1%预缴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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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销售额为不含税金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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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必须备注的,否则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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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没有限制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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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合同其他条款都完成了,只有发票没开?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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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符合条件的,当月可以申请作废,跨月的开红字发票!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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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多少发票,那是根据企业的发生的销售业务去开的,进项发票,你想要多少不一定就能拿到多少。取决于你购进的货物或者其他支出取得的进项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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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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