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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此问题是因为车辆识别号或车架号不在税务局端的本企业机动车台账里。 如果经销商确定该车是本企业购进的,且上游企业已正确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并上传税务端,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判断。 1、若上游企业为生产企业,需确认生产企业在工信部的“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是否做好票证关联。 2、若以上排查正常,则携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台账手工维护。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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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大宁老师
利息收入为负数:意思是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冲减“财务费用”,即以红字金额(也就是负数)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这代表着取得了存款利息(利息收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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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残值一般是公司自己确定的,目前大部分公司都是按照5%计算残值。汽车的折旧年限是最低是4年,可以超过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和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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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一般社保增员的时间是每月的5号到25号,月末最后一天不能不能办理增员。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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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您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多,所以在最下面会显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是0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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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下是不是基数调整,退还的社保金额。问一下当地社保局,看是不是稳岗补助收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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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建议最好一致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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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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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绾绾
如果款项是分别属于应收账款跟其他应收款,可以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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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一,前提条件是: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500元)。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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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先财务审批再去总经理那审批合适一些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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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样的发票不能入账,还是让对方重新开票吧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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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归老师
可以 只要是供研究部门或者人员使用的可以进研发费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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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如果超过一年摊销期可以用长期待摊费用,一年内可用预付帐款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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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员工在两家公司都任职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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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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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单位缴费基数:一年内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数为准),按缴费人员的所有员工人数来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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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Karina老师
你公式是怎么设置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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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您好,如果不跨年的话,直接在10月份按照全年累计的不含税收入填写就可以,不需要调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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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会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取得发票后均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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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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