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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31号)第一条第(一)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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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账号正在注销中
开了的发票有核销验旧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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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按照要求是应该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如果业主确实不要发票,可以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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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是不含税的金额。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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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清岚
对方不开发票的原因是什么?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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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火柴老师
开零税率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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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上规定的是需要开发票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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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杨老师
应该是按照他们实际税负加收你们的点数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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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是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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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现行一般纳税人是6%,小规模纳税人是1%,(明年恢复3%)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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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厚积薄发
在开红票界面开红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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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添加上方微信随时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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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格信息”模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信息,如该模块未查询到信息的即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去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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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项申请,纳税人需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办结后,可在税控设备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办理初始发行业务,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开票设备初始发行后,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发票领用业务。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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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妮老师
按照销售资产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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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Icy 何
一般是红字信息表的信息有误,建议到当地税局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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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dy老师
如果你们对这个项目开票频率比较多且后期还会开具建议增加这个经营范围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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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my老师
有的发票不符合抵扣范围,或者有的发票已认证抵扣了,但因为退货和需要重新开具等原因要进行红冲,就会有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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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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