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可以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也可以添加上方微信随时提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12564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只要是真实的业务,是可以抵扣的。下面的政策可以不用管,税总局也针对这个文件做了解释,目的是为了避免虚开发票的,由于你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可以抵扣的。不用管这个文件。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52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patience
可以开一张发票,开两行,分别开电子锁和安装费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43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小小
1-0.13=0.87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41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1、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2、点击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留抵抵欠)----在线办理3、完成实名认证(打开手机上的微信/支付宝扫一扫)----手机上认证成功后点击电子税务局中的下一步: 点击银行名称,填写退税名称不一致原因,抵减情况说明可以简单表述(也可不用填写),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341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符合条件的,当月可以申请作废,跨月的开红字发票!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32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亲,你具体的是指的是哪个税种的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30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悠悠老师
根据实际真实情况填写。没有好不好之分。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303 0赞 0评论 收藏
有影响的,影响正常抵扣,建议退回重新开具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进项申请,纳税人需先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上述事项办结后,可在税控设备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或前往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办理初始发行业务,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开票设备初始发行后,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的“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模块办理发票领用业务。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258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微尘
您这个月税盘没有上报汇总吗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25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归老师
收到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是不需要开发票的呀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23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dy老师
您好,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每个月申报期内都需要清卡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21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增值税系统设置不能填负数,负数的话得去税务局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19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Karina老师
您好,请问销售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14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高老师
可以抵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2038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2019年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已尽到存放和保管义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丢失或损毁的,不予处罚。”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80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谭老师
应该是修理费附清单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7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而已老师
跨月,直接红冲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53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云峰老师
同学你好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76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