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按季度申报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浏览:1183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如果你不想退税的话,也是可以调成正数的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2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dy老师
你好,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1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反写也是按月反写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814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个税一直是申报法人的话,现在也没有其他员工的话,还是需要申报新法人的信息的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90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把你添加为单位的办税人员就可以以你的账号密码进去申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8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同一省份的可以在一台电脑上申报,电脑会生成一个备份文件,同一个电脑只能生成或者恢复一个备份文件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70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提问,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54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wam
公司主要是销售业务,按销售汽车膜开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29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果是真实的没有业务发生,相关的项目是可以零申报的,没有什么风险呢,真实就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如果你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27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王老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18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按照下述文件规定处理后,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需要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700 0赞 0评论 收藏
做的工资里面。,申报个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92 0赞 0评论 收藏
你们是什么行业的企业?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91 0赞 0评论 收藏
可以参考这张图的顺序,涉及不到的表格跳过顺序就可以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83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可以登录销售方所属地区的税局官网进行查询,或者拨打当地12366进行查询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82 0赞 0评论 收藏
是需要合并申报个税,但是有免税的分类比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64 0赞 0评论 收藏
您好!丢失普通发票需要接受处罚,然后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有的单位可能会要求重新开具,需要先红冲,然后再开具,统一需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55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甘老师
【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51 0赞 0评论 收藏
答疑老师:悠悠老师
电子税务局。查询。填上查询申报季度起止时期,申报时间。就可以查到当期所有申报表。 查看全部回复
浏览:11632 0赞 0评论 收藏
公众号:会计宝
发送验证码 60s后重新获取
账号密码登录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手机快速登录 忘记密码?
还没有账号?返回登录
微信小程序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