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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小妮老师
是一般纳税人么,一般纳税人服务费的增值税税率是6%,不可以开13%,会税收编码和税率不一致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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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增值税一般在2%左右,企业所得税在0.5%-1%左右,仅供参考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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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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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规模开专票是必须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开普票有免税政策。如果你们提前沟通好,开专票也是这个价格,那么对方应该给你们开具专用发票,不能额外加收税点。如果之前没有约定开什么发票,那么对方可以给你开具普通发票,这个并不违规。如果你们需要专票,对方需要额外加收税点,那么应该重新计算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开专票的价格和普票的价格不一样)这样做也合乎常理,但是可能会因此丢掉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开具专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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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销售蔬菜肉类是免税的,开票和报税都是免税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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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初级阶段 9%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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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孙老师
分类编码:107030801 分类名称:卫生材料及敷料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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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您好,真实发生的业务是可以开票给法人的,比如说公司销售东西给法人是可以开票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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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税务师晓雨
附加扣除数3000吗?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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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Icy 何
1、只遗失了税控设备(税务Ukey),未丢失发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税收法规规定还需向公安机关报备),到办税服务大厅作遗失处理然后重新申请发行即可。 2、遗失了税控设备(税务Ukey),同时一并遗失其他纸质版发票(含存根联及存余空白发票)。这种情况下需要到主管税务分局接受处罚,再重新申领设备及发票。 但是各地方执行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还要求登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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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不能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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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实收租金作为纳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有哪里不清楚,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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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重新登录试试,如果不行,联系一下客服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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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安叔老师
销售体育用品,一般纳税人13%,小规模3%(现在至年底免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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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刘淑萍
登录开票系统后依次点击“系统设置-基础编码设置-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进入商品编码界面,左侧选择一个商品编码类别,右侧点击“新增商品”按钮。 在新增商品输入框中输入名称,自动生成简码,继续输入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点击“立即提交”。 点击要赋码的商品行最右侧“赋码”按钮。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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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秦枫老师
同学你好 公司职工30人以下包含30人免征残疾人保障金 30人以上就要交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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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夏老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下降至2.5%和10%。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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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个税之前是1050元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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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公司是不是数电票试点纳税人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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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超过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第二条规定:“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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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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