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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王苗苗老师
亲,需要把有税率的红冲,开具免税的发票的亲。 查看全部回复
问答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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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tammy老师
1050201080000000000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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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官方回复
您好!符合条件的,当月可以申请作废,跨月的开红字发票!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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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Annina老师
根据公司实际成本开具相应成本发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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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高老师
是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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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截图看一下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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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什么行业?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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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下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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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patience
稍等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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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先查下应付职工薪酬具体分类明细,分析出哪一类过大,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情况说明首先是企业基本信息,然后说明应付职工薪酬的具体明细,过大的原因等。 查看全部回复
是在税盘里面直接添加商品之后赋码就可以了么,是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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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丢失普通发票需要接受处罚,然后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有的单位可能会要求重新开具,需要先红冲,然后再开具,统一需要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您的问题已经解决,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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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李伟老师
第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针对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没有被列为视同销售的范围,因此,自然人无偿借给企业资金使用的借dai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dai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纳税行为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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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甘老师
开普通发票,抬头是工会的全称,商品名称按实际填写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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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wam
公司主要是销售业务,按销售汽车膜开票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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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季度申报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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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哈哈老师
反写也是按月反写的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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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真实的没有业务发生,相关的项目是可以零申报的,没有什么风险呢,真实就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如果你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继续追问哦!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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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丢失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按照下述文件规定处理后,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同时需要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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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等于说是其实并没有真实业务,只是对方公司需要发票了,会让你们开票对吧?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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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会计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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