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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给别的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如何缴税?
原标题:我公司无偿借款给别的公司,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我公司应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缴纳,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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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9 0:00:00勤奋~不作恶~董
我公司无偿借款给别的公司,税务机关检查时,认为我公司应视同销售确认利息收入缴纳,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应税销售额?
官方回复2021/2/19 0:01:00
您好!无偿借款给其他公司使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应该分情况: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dai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按照金融服务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 如何确认应税销售额?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增加退还税款。” 如果您还有哪里不清楚的可以追问,如果您的问题解决了,麻烦亲给个五星好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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