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买卖,上市公司,收入,企业所得税,权益性投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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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是家居零售行业,送货时同一订单可能分多次送(可能跨月),收入确认是按送货时间?按整单还是送货部分?公司向工厂打款后一般2个月到货周期,结转成本时按先进先出法核算(每次活动不同产品采购成本浮动比较大),当时订产品时处在活动期间,价格优惠,因送货周期长或者该顾客不着急送货,期间有其他顾客送货,等到这个顾客送货时,库存已经是高价购入的了,也是直接结转这个高价库存的商品吗?付了定金的单子基本都是要送货的,因为没送货,所以不能出库,等再次销售的时候查询成本价可能是最早先的活动成本价,但实际送货时,活动价的库存已经没有,最终导致该销售单亏损,我该怎么核算呀,谢谢老师了#出纳#

王苗苗老师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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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是家居零售行业,送货时同一订单可能分多次送(可能跨月),收入确认是按送货时间?按整单还是送货部分?公司向工厂打款后一般2个月到货周期,结转成本时按先进先出法核算(每次活动不同产品采购成本浮动比较大),当时订产品时处在活动期间,价格优惠,因送货周期长或者该顾客不着急送货,期间有其他顾客送货,等到这个顾客送货时,库存已经是高价购入的了,也是直接结转这个高价库存的商品吗?付了定金的单子基本都是要送货的,因为没送货,所以不能出库,等再次销售的时候查询成本价可能是最早先的活动成本价,但实际送货时,活动价的库存已经没有,最终导致该销售单亏损,我该怎么核算呀,谢谢老师了#商业#

大宁老师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签订了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六、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七、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八、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特定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九、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十、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十一、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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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一下境外参展补贴是属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吗,还是要征税的#其他行业#

高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国外参展补贴符合以上规定的才属于不征税收入。     查看全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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